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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完小偷 “勇士”先进班房
秀屿一男子替友出头打小偷索赔偿,涉嫌非法拘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9-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小明】

    核心导读:得知朋友所开的店铺被人盗窃,想“教训”一下小偷,叫来社会人员强行将小偷带到野外,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小偷轻伤。在索要赔偿金不成后,将小偷扭送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民警依法办理,不料自己却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抓获,先进了班房。近日,秀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

替朋友出气,拘禁被害人


    许某秀屿区东峤镇人,今年27周岁,其年仅16岁时就曾因盗窃行为在2002年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3年又因犯抢劫罪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底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出狱后回到莆田,又多次因赌博行为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去年9月21日下午13时许,许某通过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某超市老板朱某的电话得知,被害人杨某利用电子遥控器盗窃店内游戏机内的硬币。由于与朱某平时比较熟悉,许某便萌生了帮朱某出口气的念头。由于人在福州,许某便通过电话叫被告人王某和同案人林某方、林某森、林某斌(均另案处理)到超市先将杨某控制住,他自己立马从福州驱车赶来。当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同案人林某方、林某森、林某斌驱车到超市,强行将杨某带往东峤镇珠川村的水库旁,并通知了许某。

钱没要到手,打人致轻伤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在法制社会,抓到小偷应先报警,等候警察来处理,而不是私设公堂,拘禁殴打。带到水库后,王某等四人即向杨某索要赔偿金12000元,想私了算了。由于杨某没有钱,王某等四人便对其实施殴打。当日16时30分许,许某抵达珠川村水库旁,五人经过商议决定向被害人杨某索要赔偿金10000元私了,才肯让其离开。得知杨某没有钱,许某便用拳头殴打杨某的头部,致使杨某轻伤。随后,他们逼迫杨某拨打电话让朋友拿10000元钱到水库帮其付赔偿金。电话中杨某的朋友拒绝拿钱,并告诉许某自己将报警,让警察来处理此事。僵持了一会儿,许某见不可能拿到钱了,但也不甘心就此放了杨某,便决定以抓到小偷的名义,亲自送杨某到派出所。当日17时许,许某将被害人杨某扭送至东峤派出所,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许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杨某在本案中有明显过错,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本案还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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