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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心切 男子多次强奸前妻
案发后得到前妻谅解,但作家庭纠纷辩护无果,该男子被依法轻判三年徒刑
【发布日期:2013-09-0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核心导读:一对“70后”夫妻,结束短暂的婚姻生活后半年,丈夫黄某突然“回心转意”复婚心切,竟然强行搬进前妻租住房强奸前妻多次,前妻在无法容忍下向“110”报案。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强奸罪判黄某有期徒刑3年。

 

离婚半年,丈夫突求复婚


    2012年3月31日,黄某(1973年出生,涵江人)经常对陈某实施家暴而导致感情破裂,年近40的陈某毅然决定与丈夫黄某办理离婚手续。9月初的一天,黄某突然到陈某的租住房(涵江区黄霞村一民宅2楼)内提出要求复婚并强行居住,陈某被惊出一身冷汗,在无奈下让黄某作出不对其殴打的保证后让其暂住。

噩梦开始,多次被强暴


    谁知,这一举动竟然是噩梦的开始,在黄某在此暂住期间,截止9月15日,黄某竟多次情绪失控,在陈某反抗无果下,强迫其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陈某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打电话向“110”报警。案发后,黄某于10月22日14时30分许在涵江区某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无果,被判三年徒刑


    为何此案不属家庭纠纷而属刑事犯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其前妻对其行为予以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但黄某辩护人(黄某之母)则提出陈某控告黄某强奸是其一时冲动而引起的,现陈某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可以和解,本案应属家庭纠纷,不应当追究黄某刑事责任。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黄某的强奸犯罪行为虽取得前妻的谅解,但强奸犯罪属于侵犯性自由的严重暴力犯罪,应对黄某判处3年以上有期刑,此案不属于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前妻的谅解仅是对黄某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黄某目无国法,多次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前妻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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