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县区新闻
“朋友聚会 以后再也不劝酒”
秀屿区一男子酒后驾车惨失性命,同桌饮酒者一起担责
【发布日期:2013-09-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何小明】

    核心导读:邹某某下班后与朋友到饭店吃饭喝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不幸连人带车摔倒致死。死者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三位一起吃饭喝酒的朋友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秀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判决三位共同饮酒人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邹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37万元。

酒后驾车,命丧马路


    邹某某,秀屿区东峤人,2012年5月13日晚上12时37分,53岁的邹某某独自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在秀屿区至东峤镇的公路上,邹某某连人带车摔倒,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检验,邹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38.6㎎/100ml。后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且驾驶的摩托车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事故发生时,邹某某也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因此,交通部门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个酒友成为被告


    邹某某与三个被告是一个工地的朋友,邹某某在单位的职务是司机,持有A2本驾照。事发当晚,邹某某与三被告共同在外吃饭喝酒。尽兴的邹某某此时已经饮酒过量,达到了醉酒的状态。
    原告邹某某的家人诉称:邹某某是受邀才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的,作为共同的饮酒人,三被告在邹某某饮酒过程中没能适时劝阻,导致其饮酒过量,严重醉酒。后在明知邹某某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没有尽到护送帮助的义务,才导致悲剧发生,三被告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对邹某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告认为:邹某某和他们是朋友,四个人一起吃饭,不存在受邀与被邀的问题。此外,三被告在饮酒过程中有事实的劝阻行为,也尽到了护送帮助的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三被告认为,并不是因为喝酒导致邹某某死亡,而是交通事故。

未尽义务,被判担责


    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原因包括:邹某某醉酒后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并未经登记。因此,醉酒是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部分原因。邹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其作为司机,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邹某某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与邹某某共同饮酒,虽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邹某某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并对邹某某进行有效地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而三被告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具有过失,构成对邹某某生命安全的侵害,因此三被告对邹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三名被告各自责任大小,应认定三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由本院依据死亡的原因、邹某某与三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5%。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