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先生因工伤获赔22万元,这笔款由妻子代为领取、保管并用于购置房产。2013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之后,江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前妻返还工伤赔偿款,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江先生的请求。 2008年7月,江先生在浙江温州市务工时因工伤致残,其妻陈女士代表他与用工单位签订调解协议,由用工单位赔偿江先生22万元。陈女士领取后一直保管这笔赔偿款,部分用于生活费开支。2009年,夫妻俩商量后用这笔赔偿款加上其他积蓄在秀屿区平海镇购买一宗宅基地,建起一栋三层楼房。 2013年6月,江先生与陈女士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但双方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房屋仍由陈女士居住。2013年8月,江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女士返还其工伤赔偿款18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江先生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款具有专属性,应归其所有。虽然在夫妻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笔赔偿款已被用于购买宅基地建房,但也不能改变该款的专属性。因此,两人共同购买宅基地所建的房产,其价值中包含江先生一方的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俩在协议离婚时,未对江先生一方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江先生要求返还其工伤赔偿款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从中扣除江先生受伤后的日常生活费开支。 10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陈女士返还江先生工伤赔偿款18万余元,该赔偿款先从两人共同所有的房产价值中扣除,余下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50%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