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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惊房主 行窃不成变抢劫
被告人虽拒不承认抢劫行为,但证据显示抢劫罪成立并获刑
【发布日期:2013-11-15】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何小明】

        恐吓手段强行抢走财物,数日后在另一小区作案时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日前,秀屿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未遂)对该被告人判刑七年零八个月,另一名负责放风的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刑1年。

 

17层行窃遇主人,威胁抢钱后逃离


    20岁出头的小年青苏某和江某是贵州同乡。今年4月23日凌晨2点左右,二人趁夜窜至秀屿区笏石某居民小区。江某负责在楼下望风,苏某从楼房外部攀爬至17楼,使用钳子剪断网格式防盗网后钻窗入室,进入王先生家实施盗窃。
    因为王先生年纪较大,平时睡眠较轻,苏某翻箱倒柜时将房主惊醒,在对峙中,苏某手持工具钳挥舞并用语言恐吓威胁王先生,当场抢走1000余元现金及价值2000多元的手表和手机。二人随后逃离现场。

 

再次行窃被擒获,盗窃抢劫并罪罚


    数日后,二人又窜至另一居民小区作案。仍由江某在楼下放风,苏某攀爬至二楼时,欲使用钳子剪断护栏钻窗入户。此时,一楼住户被吵醒,发现情况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迅速赶到,将苏某和江某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在第一起入室盗窃时被事主发现,其挥舞工具钳并语言威胁造成事主不敢抗拒,当场劫走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第二起案件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苏某提出未使用暴力威胁抢走财物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其虽拒不承认抢劫行为,但案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与证据间形成证明锁链,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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