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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债务自理 法院认定共同承担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仙游讯(记者 林翰)夫妻婚后借款买房,离婚时协议各自债务自理。当债主上门讨债时,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还款。
    陈明与陈霞于1992年3月份登记结婚,与2010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谁经手债务由谁负责偿还,与对方无关。2000年5月,陈明在因购买一商品房缺乏资金,于2000年5月10日、2001年8月3日分别向林某借款人民币70000元和11000元,合计人民币81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仅由陈明书写借条一张交林某收执。
    2012年12月底,林某向仙游法院起诉,以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陈明和陈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81000元及利息。
    尽管夫妻离婚协议书已约定债务自理,但仙游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判决陈明、陈霞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八万一千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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