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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数月 气味咋这么大?
仙游一新房装修后空气超标无法入住,承办装修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3-12-27】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陈玲玲 林建秋】

    核心导读:新买套房终于装修完毕,可房主傅先生却一愁不展。原来房子是装修好了,可装修后的室内空气存在严重问题,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以至于傅先生一家人望房兴叹,寄居篱下。傅先生一怒之下,将承包套房装修的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新装房子气味刺鼻数月无法入住


    2011年6月5日,傅某与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傅某所购买的套房交由装饰公司施工安装,工期为90个工作日,工程所需材料由装饰公司采购,如傅某自购的材料,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由傅某承担责任,并对工程设计、验收、预算及结算等内容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对傅先生的套房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2012年1月14日,新房装修工程竣工,双方就装修工程进行了结算。满心欢喜的傅先生欲搬迁到装修好的新房居住,却感觉新房室内有刺鼻味道,根本无法入住。当傅先生与装饰公司进行交涉,得到的回应均是新房难免存在空气问题,晾晒数月后便可入住。然而,直到2012年7月,傅先生先后二次委托莆田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套房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结果仍显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均超过法定浓度值,不适宜租住。由于新房的不能入住,傅先生只得继续租赁他人房屋生活,每月租金人民币700元。无奈之下,傅先生将装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装饰公司承担因装饰装修选材不当导致装修房屋内空气质量问题的违约金和房屋重修费用和租房费用。

 

法院判装修公司赔偿损失和租金


    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傅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予认定,双方均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傅先生已按约交付全部工程款,现因该工程出现空气质量问题致其无法居住,系因该公司选材不当造成的,故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傅先生请求装饰公司赔偿因房屋无法居住而向他人租房居住的每月租金损失700元,因傅先生的租赁合同发生在该公司装饰套房之前,且该套房由于装饰完毕无法按期入住,属装饰合同附条件成就,应予支持故仙游法院依法判决该装饰公司赔偿给傅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五千一百七十一元,并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按每月租金人民币七百元计至其赔偿给傅先生造成上述第一项经济损失为止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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