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逝妻子与公婆对簿公堂 婆媳庭上争夺孩子抚养权
法院依法将孩子判归孩子母亲扶养
【发布日期:2014-03-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陈玲玲】
核心导读:家住仙游县的吴女士在丈夫病逝后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欲向公婆讨回亲生儿子的抚养权。婚生孩子本应随父母生活,缘何孩子会在公婆身边?吴女士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仙游法院在受理查明该案后给出了答案。
妻子手术丈夫病逝,孩子暂托婆家照顾
据悉,吴女士是仙游人,2011年与被告曾老太太夫妇的儿子吴先生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男孩。男孩自出生后就随母亲吴女士生活,然而两个月后,吴女士因患有甲亢疾病需要接受住院手术治疗,无奈的吴女士只能将男孩抱到婆家托给公婆代为照顾。就在吴女士手术后不久,灾祸再一次降临这个刚组成的家庭。吴女士的丈夫吴先生被查出来身患白血病并已经扩散恶化了,几个月后就因病去世了。吴女士在伤痛之余,念及公婆丧子之痛,就在公婆的要求下暂将男孩托给公婆。
婆媳争夺孩子扶养权,无奈上公堂
伤痛平息后,吴女士向公婆表示要自己抚养孩子。但此时的曾老太太认为吴先生生病住院期间,自己二老又要照顾患病儿子,又要照顾年幼孙子,吴女士却没有承担照顾责任,属于遗弃婴儿的行为,已丧失了监护权,因此断然拒绝吴女士的要求,双方的矛盾纠纷就此拉开。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战争相持了近一年还是没有结果,2013年6月,曾老太太夫妇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针对该问题研究后指定男孩由曾老太太夫妇抚养监护。吴女士拒绝该指定,并找到村委会进行调解,然而由于双方分歧太大,都不愿意妥协而以失败告终。最终,吴女士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法官:孩子应由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扶养
法院在案件审查中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婚生男孩的父亲已经去世,妻子吴女士是婚生男孩的法定第一顺序的唯一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曾老太太夫妇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监护人,在男孩母亲健在且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他们对男孩不能行使法定的监护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婚生男孩交由吴女士抚养,抚养费由吴女士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本案是媳妇和公婆因抚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第二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双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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