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发“照明行业第1品牌” 商家挨罚800元
【发布日期:2014-09-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秀屿讯(通讯员 唐华明)近日,秀屿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笏石镇坝津村毓秀路的一家灯饰照明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林某的店面玻璃墙上贴有“照明行业第1品牌”等字样,并宣称该公司灯具常用长亮,走在灯饰行业的最前沿。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第一、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属于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清,同时对违法行为积极整改,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改正,并处罚款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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