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县区新闻
邀请少女吃烧烤 摩的司机施强奸
事发涵江,案犯终被判刑,警方提醒市民谨防“免费午餐”
【发布日期:2015-02-10】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核心导读:貌美少女凌晨时分酒后打摩的,受摩的司机邀请游湖吃烧烤,孰料摩的司机餐后将少女载至僻静处示爱遭拒,被激怒的摩的司机对少女实施了强奸。日前,该案在涵江法院审判,案犯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受邀吃烧烤,拒爱被强奸


  陈某,24岁,贵州人,曾因盗窃罪“三进宫”,2013刑满释放后便在莆田涵江开摩的为生,2014年9月9日零时许,他看到年轻貌美、穿着时髦的小玲在涵江工业路某酒吧附近拦车,陈某便立即驾驶的摩托车上前,小玲让陈某载其至涵江福厦路旁某酒吧,陈某在途中提议请小玲到白塘湖公园吃烧烤,小玲听后,表示同意。
  二人游湖吃完烧烤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假装送小玲回租住处,但实际上他将小玲载至白塘镇江尾村“向莆铁路” 一桥墩下,对小玲表达了爱意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玲拒绝,陈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进行威胁,并对其实施了强奸。尔后,陈某以送小玲回住处为由,将小玲载至白塘湖公园南侧草丛,再次对其实施强奸,发泄兽性后将小玲送回租住处。


案发被擒获,累犯被判刑


  事情发生之后,小玲害怕被威胁,也不敢报警,情绪波动激烈,久久无法入睡。惶恐不安的小玲于当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陈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小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小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持管制刀具强奸被害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刑法》判决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