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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月宴后起争执 冲动推人被判刑
一男子在儿子满月宴后与收银发生争执推倒劝架人惹祸
【发布日期:2015-02-1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林婷 余铮清】

  核心导读:年终岁末,又是喜宴扎堆时。酒后情绪高涨,往往易生事端。男子阮刚为贺儿子满月大摆酒席,本是一件喜庆的事,没想到席后结账时竟与酒楼收银发生口角,争执追打时将前来劝架的陈某推倒致轻伤。近日,涵江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阮刚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酒后结帐生事,推人惹出事端


  阮刚,39岁,四川人,自2008年起一直在莆田涵江庄边镇做房子装修工。2013年底喜得一子,定于2013年12月14日在镇上某酒楼摆儿子的满月酒席宴请亲朋好友。14时30分许,阮刚在酒楼用餐后,到该酒楼大厅收银台结账时与负责收银的陈金海就餐费而发生口角争执。后阮刚与同行的好友郑某一起追打陈金海,阮刚不顾陈金海的姑姑陈某的拦阻,将其用力推倒致陈某腰部撞到椅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后在场群众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制止。


被判赔钱缓刑,自觉悔不当初


  案发后,阮刚于2014年5月3日,在莆田市公安局庄边派出所的主持下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阮刚对故意伤害陈某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其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已支付);陈某对阮刚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阮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陈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阮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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