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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拱辰街道坟墓果树补偿款贪污窝串案宣判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记者 林翰 通讯员 吴舟 林福星】
 
    晚报讯 近日,由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原负责人曾某某伙同社区干部、居民等12人涉嫌贪污一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人均犯贪污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郑某、吴某某、陈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判处林某某、郑某连、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朱某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朱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间,我市为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启动市中心城区荔枝林景观带工程,项目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2011年5月间,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受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委托,对拱辰街道所辖范围内的“荔枝林景观带”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涉及到坟墓、果树、房屋进行征迁。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将土地征迁工作中的丈量、评估、计算、数据公示、核对工作委托给荔城区建兴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并指派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水利站负责人曾某某到征迁现场协助丈量、登记。
    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其在丈量中担任登记工作之便,分别与莘郊社区、南郊社区等12名社区干部和居民合谋,采用虚报坟墓、果树数量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923280.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翁某某、唐某某、朱某某、郑某、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朱某美、郑某连、徐某某、朱某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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