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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检察长院长首次同庭办案
此举透视我市司法部门领导办案成常态,体现司法本位的回归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双辉 通讯员 陈秋梅】
9月22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案由秀屿区法院院长黄春水主审并担任审判长,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丽仙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起诉书指控,4月19日10时41分许,即妈祖诞当天,被告人陈某某在秀屿区湄洲岛妈祖庙正殿内,紧密尾随前来烧香祈福的被害人杨某某身后,趁人多拥挤时将被害人杨某某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偷走,并准备跑离现场,后在祖庙门口被被害人杨某某及他人现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被盗现金3000元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办理本案过程中,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丽仙亲历办案过程,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提审、分析案件并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丽仙代表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均被合议庭采纳。该案经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这是秀屿检察院检察长和秀屿法院院长首次同庭履职。检察院“一把手”出庭支持公诉,“回归”公诉人角色。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院领导办案成为常态,也体现了检察院院领导司法本位的回归。
  检察长身先士卒、带头办案,既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也能激发检察官办案的积极性,增强检察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检察官起到言传身教、典型示范的作用。
  据悉,近年来,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院领导办案制,形成了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带头办大案、办难案的氛围,对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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