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金属加工厂 污染物超标终获刑
【发布日期:2018-01-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林翰 通讯员 黄美妹】
核心导读:近日,荔城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两人合股设立金属加工厂,但并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荔城区环保局对上诉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取样发现其金属排放超标,遂查封该工厂。 合伙开厂 无证运营
据了解,被告人何某和被告人吴某于2014年开始在在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某市场内合伙开了一家金砖铁件加工厂。两人分别出资4万元,用于购买机械和租赁厂房等,之后雇佣了4、5个工人开始了铁件加工。被告人何某系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被告人吴某系协助进行现场管理和机械技术的传授。 金砖铁件加工厂主要从事金刚砂锯片生产,将钢板原材料进行裁剪等加工形成半成品,后委托外电镀公司电镀,再将半成品送回进行打磨加工形成成品。在磨片工序中,油石损耗会产生油石渣,工人将油石渣用麻袋装起来放在院子里。而麻袋会渗漏出一些废水。 查封工厂 抓获被告人
2016年5月6日,荔城区环保局对上诉工厂进行检查时,现场取样车间除锈槽和渣场淋溶水等。经鉴定,除锈槽中总镍含量24.0mg/L,渣场淋溶水中总镍含量25.9mg/L,总镍排放量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23倍、24倍。检查中还发现该工厂并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遂查封该工厂。 2017年1月5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莆田市凤凰山街道某住宅地下车库内抓获被告人何某;2017年2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诉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某。 查明事实 依法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何某和吴某在对资金部分达成协议后,便分别筹划建设工厂的准备事宜。被告人吴某按照规定前往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荔城区环境保护局《情况说明》,证明何某经营的金砖铁件加工厂既未在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为经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审批,又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因而不具有环保相关的行政许可证。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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