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见贪必惩,遇贪必治。贪,大可危及国家政权,小能败坏社会风气。历朝历代的“明君”“圣主”都是对此深恶痛绝,并为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周公在《周礼》中把“廉”作为考察官吏政绩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为国家大厦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后人概括的“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庄子》:“小人殉财,君子殉名。”《论语》也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秦律》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意思是说,哪怕受贿一个铜钱,也要受到脸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惩罚。 汉代官吏贪赃犯罪,一律处死,并陈尸示众。汉朝大司农田延年因贪污受贿“三千万”,“事觉自死”。北魏法律规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仅太和八年(公元484年),被身首异处的贪官就有四十多人。 到了唐代,科罚趋严。《唐律疏议职制律》篇规定,受有事人财而曲法处断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在古代,杖刑也是最严酷的刑罚,有的一百板子没挨完就呜呼哀哉了。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劝部下“终日孜孜”,“小心奉法”。千万不要“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更不能为贪污受贿“不惜性命”,到那时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说,还使“子孙每怀愧耻耶”?真是“规小得而大失者也”。 宋朝年间,赵匡胤“肃贪”更加严厉。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到开宝六年(公元973年),十一年间就处死将军一级的贪官十多个,且暴尸街井,以儆效尤。铁面无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贪者,民之贼也”的千古名言。后来,红极一时,权倾朝野的“六贼之首”蔡京也没逃脱遭劾被贬的厄运,死于途中。 明朝初年,朱元璋为了“肃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剥皮、灭族等酷刑,并明令“贪六十两银者割其首级”。《明律》规定,官吏受财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处绞刑,受财而不枉法者,一贯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罢其官职,永不再用。仅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发配凤阳的贪官就有一万多名。有个州官因贪污皇粮,被割皮示众。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为贩茶偷税漏税,被判了死刑。魏忠贤受贿被黜,畏罪自杀;纪纲贪污被揭,分尸于市;严嵩因贪遭削为民,其子被抄斩;赵文华死后30余年,其子孙还在为其偿还贪污的赃款…… 清朝的开国皇帝顺治帝,提出了“朝廷治国安民,首在严惩贪官”的政治主张,短短三天时间内,他就连发四道圣旨,并当场对漕运总督吴惟华、江宁巡抚士国宝革职严查。以后又规定,对地方官每三年进行一次甄别考核,考核第一次就有近一千名大小官员被革职查办或者降级使用。明珠贪婪,为康熙所斩;“和坤跌倒,嘉庆吃饱”更是家喻户晓;还有主管盐政的高恒因贪赃被处死后,他的儿子高仆前赴后继,重蹈父辙,也因贪污被处死。也算是“老子英雄儿好汉”了。 不仅如此,在古代,从来“不赦贪官”,换句话说就是“不让贪官有复出之日”。 唐太宗李世民于贞观四年大赦天下,罪无轻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却特别申明:“枉法受财之赃官不在赦列。”尽管宋王朝以忠厚开国,但也视贪赃为不赦之罪,并将贪官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颜雍也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这些都说明,古代的“明君”“圣主”对贪官是深恶痛绝,从不姑息迁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