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着对作者敬畏的心情,用审视的目光,我拜读了朱苏力教授的代表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对作者在文中体现的人文关怀、赤诚的乡土情结和对中国法学发展的独特视角感到无比震撼。看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我感触颇多,并产生共鸣,此书给我思维方法(分析与判断)的启迪远超过书中就某个现象或法律问题给出答案的意义。我们对法律的社会作用应该有着善意的怀疑,在移植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法律制度,不能一味地全盘引进,而应该立足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乡土习俗、法律旧制对法的主体的影响,对外来法律文化进行必要的“抗争”,传承历史的法律传统也是一样,而不是一味的“妥协”。 在分析影片《秋菊打官司》中,作者对法律在调整社会矛盾中扮演有限作用的角色作了精辟的分析。也许有很多人对法律做了很多一厢情愿的幻想,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任何社会矛盾与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秋菊丈夫因骂村长被村长踢中“下身”,秋菊在其丈夫被村长踢伤后,她并没有一开始就想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她只想讨个“说法”——村长必须向她及其丈夫认错,因村长不肯认错的情况下才在讨“说法”的过程中无意中启动了司法程序,最后村长被拘留了,这种结果对秋菊来说并不是理想的解决方式,相反,从某种程度上让她受到了或将要受到更大的伤害。她这种行为除了受到村长及其家人的敌视,还要受到村里人的指责,甚至家里人也不理解她,因为他们认为村长肯给钱赔偿已经算认错了,秋菊就应该见好就收,而不必要得理不饶人,秋菊的“讨说法”成了他们眼中的“犟”,因此秋菊的处境有如四面楚歌,而且这种境况还有可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延续下去。似乎法律得到了执行,似乎公民权利得到了保障,似乎正义战胜了谬误,但秋菊和村长最终还得在这个村中生活。从理论上讲,他们还必须相互依赖,但秋菊一家还能同村长一家保持那种尽管有磨擦、争执甚至打斗在关键时刻仍能相互帮助的关系吗?实难预料。 秋菊在无意中寻求法律的帮助中找到了的“说法”并不是她想要的“说法”,她赢得了官司却失去了生活中和谐的人际关系,也许我们可以说这是法律实践上的一个成功的范例,但对一个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秋菊来说,她完全可能认为法律并没有给她解决问题反而产生了新问题,因此,法律强行介入到社会习惯中并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有时甚至适得其反,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手段,既然是一种手段,它就必须服从于将要实现的目的,也就是主体的价值需求。那么,在某些时候或某些个案中,习惯的存在也有它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它的适用更合乎主体的利益需求(如案中的“讨说法”),而法律却经常在适用中遭到了质疑与抵制,那么我们制定法律是为了什么,难道是为了实现一个抽象与空洞的所谓正义吗? 因此,我们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它必然要为目的服务,实现目的的方法与手段或说是途径有许多种,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排除其它,比如说习惯、道德、宗教清规、当事人的合意等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提到这样一个案例:男青年甲与女青年乙在谈恋爱,在一次约会中,甲主动向乙发出发生性关系的要约遭到乙的拒绝后,强力奸污了乙,案发之后,警方介入,此时甲方请求乙方私了,并许以一些条件,而后乙方向警方提出撤诉,双方还领了结婚证。但是,因法律的强行介入,最后甲还是被起诉并追究法律责任。也许很多人会以为这是法律战胜习惯的一个成功案例,但是这个结果对当事人双方来讲并不理想。 法律的介入,司法程序的启动,甲男与乙女必将会在挺长的一段时间内参加到诉讼中来,双方都将接受司法人员的讯(询)问,配合调查取证,甲男还要被羁押,乙女还要长期面临不断抛头露面的尴尬,还要不断被陌生人(调查人员)问及个人的隐私(受到性侵害的事实),这些对乙女无疑是另一种伤害。 相反,如果甲男与乙女双方选择“私了”后,法律不再介入,甲男不用被判徒刑,乙女也不用抛头露面,双方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也会慢慢抚平乙女心中的伤口,这样周围的人也不会因为乙女曾被甲男“强奸”而看不起她,只会认为她们是夫妻之间的事,没什么可以大惊小怪的,这样的结果无疑是双赢的。当然,我指的是双方愿意“私了”,如果女方强烈要求惩处甲男,那法律应该义无反顾地介入。 本文的“抗争”意指有独立的理性思考而不盲从,而“妥协”意指随大流,欠缺主体意识,一味地对法律调整社会作用的迷信,而置习惯、风俗于不顾,法律有时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而法律以外的规则、习惯也许更能妥善解决问题!因此,风俗习惯等“本土资源”不应一味对法律妥协,法律也应当对“本土资源”有必要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