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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前言
【发布日期:2013-10-18】 【来源:】 【阅读:次】【作者:蔡福华】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而且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财产关系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正因为夫妻财产制度如此重要,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的改动,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系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由于受立法技术与认识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书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与探索,以期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书从介绍外国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开始,紧紧围绕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夫妻离婚的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纠纷的司法操作等方面,深入研究,并从各章之间、章节之间、各节之间的关连性和逻辑性出发,勾画出夫妻财产制度一个完整明了的框架。
    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条文只有十条左右,而这些条文对于解决繁纷复杂的夫妻财产纠纷确实有捉襟见肘之感。作者从研究国内外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出发,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全面阐述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并把理论概括与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结合起来,力求做到在理论指导下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提升与创新理论。
    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中,本书把《婚姻法》的人伦性和共同生活的价值选择,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继承法》《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求结合起来,准确地认定问题性质,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比如在界定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范围方面,既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平等权与共同生活需要,又要考虑《民法通则》对代理权行使的要求,还要考虑《物权法》《担保法》对不动产转让、设置担保的特别规定。又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中的财产分割,既要从《婚姻法》的规定出发,又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单纯根据《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总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与许多部门法的协调在所难免。
    本书力求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通过这一制度,为实践中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作者系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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