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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分公私见清正
【发布日期:2014-01-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阮其山】
    余读莆郡人物志,常见贤臣清廉守节事迹,虽是寥寥数语,予人印象甚深。宋邑人李俊甫《莆阳比事》载:宋代莆田县人林孝泽知漳州,“一夕视事竟(完毕),有持烛送至 内(指门内),孝泽曰:‘此官烛也,何可用之私室!’亟命持去。”林孝泽作为一郡之长,工作到傍晚,下属拿烛照明送他到内室,纯属保护性的生活细节,并不为过。林公却认为公烛不可用于私室,急命持去,一点不沾公家的光,可谓公私分明,一丝不苟。其清廉自守精神,令人叹服矣。
    从莆阳郡志看,林公这种清尚高行并非个案,在宋、明时期的莆籍贤臣中,类此公私不犯、清正廉洁、严于自律者不乏其人,均有令人赞叹的一段廉政佳话。宋代莆田县人吴公诚为古田县尉,积阶朝散大夫,志称其“居官三十年,始终检饬,凡衣服布帛,家人所需,悉因乡里市致,未尝取之于官。”检饬是检点、自我约束的意思,是说他做官三十年,始终严格自律,凡属自己的衣服布帛与家人所需,全部从乡里购买送来,从未向官府索要。
    更有意思的是,吴公诚不但没有利用职权公买私用,而且在退休时,“计所受俸,自费用之余,悉委于官至千缗(一千文钱为一缗,即一贯),死日家无赀(财物)。”意思是,计算所享受的薪俸,扣除自己费用之外,剩余的全部上交官府,有一千贯之多,以至于过世时家里没有剩余的财物。吁,公诚、公诚,真是奉“公”至“诚”也!
    明代莆田县人林云同,掌管江西九江专卖税务大权,离任时,将例属自行处置的杂税款悉数上缴公库,“不持一钱行”。莆田县人郑汝舟、唐维城,相继为安徽芜湖专卖税官,均做到“一钱无所要”。三人身为税官,一清如水,做到了“常走河边不湿鞋”。
    古之官府,常有“羡余”之类的潜规,类似今日某些部门名目繁多的“乱收费”,成为本部的“小金库”。许多州县官府于是以“兄弟单位”的名义互送“例钱”,即以曲线迂回的战术,瓜分“小金库”,堂而皇之分享搜刮而来的“灰色收入”。对这一惯例,贪官们循规蹈矩,按例索取,多多益善;清官则视为巧取豪夺,无意染指。宋代莆田县人苏钦受命出守四川巴州(今四川巴中市),该州因无衙卒前往迎接,按例出“脚钱”三千缗补贴他,苏钦却“悉数封还”,后来用以充当本州府的赋税。苏公移任阆州(今四川阆中市)知州时,“自俸给外,例钱互送皆不受”。宋代仙游县人许巽,以秘书郎职衔出任安徽滁州知州,有监察邻郡之责。当时各郡皆有“互送”之例,每月不下三百余缗,累积达一万四千余缗。许巽“以非法所当得悉数付公库,胥吏畏服”。许公居官所至,以清俭廉洁著称,而有“耐贫翁”之号。
    一些位居涉外官衙的莆臣,亦是清心如玉,一尘不染。也是这个林孝泽,他曾经担任提举广东市舶,即掌管理外国商船贸易事务官署的长官。时有洋商之妇以特产宝玉贿买官员,要求允许其进行违禁贸易,经过疏通而获准。孝泽闻之,曰:“我为使者,岂可以一贾妇而使朝廷废二百年互市成法(指对外通商法规)?”上书力争,坚持不予放行。明代莆田县人宋端仪,任礼部主客员外郎三年,各国朝贡的使者,往往奉礼求见,实属“国际惯例”,宋端仪却“一芥弗取”,外国使者每有所请,就列举故典来开导他,外使往往心悦诚服而去。
    上列几位莆臣廉政事迹的共同特点,可归为一个“清”字。清者,清楚明晰、清正廉明也。就是居官处事,清明廉正,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徇公废私。与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之徒,可谓大相径庭,冰炭不投。
    从历史上看,“清”是做官的一条基本法则。宋代名臣吕本中著《官箴》一书,开宗明示曰:“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古代官场无不奉为圭臬,视作居官之要诀。莆籍宋代秘书郎许巽尝言:“居官之要,清字作根本,鹑衣彀食,便了一生,何 积聚为子孙计?”鹑即鹌鹑,彀为待哺雏鸟,俗谓敦无常居,彀待母食,喻人生活简约。这位秘书郎明确主张不必为子孙积累财富,是具有深意的。面对时下一些官员,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为子女谋财聚利,而身陷囹圄的悲剧,不能不佩服这个“耐贫翁”的清醒和明智。
    无独有偶,宋代另一位秘书郎、莆田县人方峻,请老去南京担任闲职后,尝在居所凿井见泉,于是祈祷曰:“愿子孙居官清白如此水。”仙游县籍南剑州(今南平)通判傅伫,仕官三十年,家座无增益,病危时犹不忘告诫众儿子们曰:“汝曹居官主清,……能用吾言,虽贫贱犹为有德君子耳!”可见,居官主清,不仅是官箴,而且是作为士族宦门的一条重要家训,世代以传。林孝渊、林孝泽俩兄弟都是清介之臣,林孝泽之子林    历官多处,均以“刚方廉介”为当世所称道。
    如此并非偶合,而是表明林氏已形成清廉从政的优良门风了。仙游籍南剑州(今福建南平)通判傅伫,及其孙子、司封郎中傅诚,亦牢记乃祖的嘱托,“性甘清贫,俸入不殖产业,悉心置书。”傅诚从子傅大声出人循州(今广东龙川 )知州时,“州有例用钱(即小金库的钱)千缗,悉却之。”足以证明,“居官主清”的观念,在古代士族精英阶层,是相当深入人心的。他们执政清正廉洁的高行,既非天性使然,亦非一时心血来潮,或为盗名欺世的逢场作秀,而是在儒家修身治国思想的长期薰陶下,凝结而成的一种政治理想,一种对人生的价值取向。《宋史·陈宓传》称,陈宓生前深爱诸葛亮“身死家无余财,库无丝帛。”也是这种思想体系的表现。
    唐代著名诗人孟郊咏史诗云:“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赞颂伟大圣贤居高临下,如日光普照人间,绝无一丝施予私人。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治国经验极为丰富而深刻,其核心首推一个“公”字。宋代名相司马光曰:“政者,正也。为政之道,莫若至公。”著名理学家朱熹曾经一度出任太守之职,他以通俗语言总结治政所得,曰:“官无大小,凡事只是一个公。若公时,做得也精采,便若小官,人也望风畏服;若不公,便是宰相,做来做去,也只得个没下稍(无结果)。”
    官场作为权力运作之所,历来是清吏与贪官现形露相的天然政治舞台。“十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这虽是古代官府司空见惯之事,然而,“百年富贵今谁见,一代功名托至公”。大浪淘沙,聚金粹玉,一个时代留下功勋美名的,却是大公无私者。这些清廉耿介之臣,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流顶柱,成为激励后人前赴后继(而非“前腐后继”)的榜样。因此,从历史角度看,莆郡涌现的林孝泽等一批清廉贤臣,正是清明公正治政,“天下为公”这个优良政治传统的忠实接棒者。
    林公“公烛”之论,或许会被时下一些慷慨大方者讥为“小题大作”,甚至嗤之以鼻。然而,窃以为,正是这种毫不起眼、微不足道的一烛之光,却强烈地折射出一千多年前宋代一位臣子的至公之心,及其严于自律的精神。时至今日,仍不失其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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