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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出台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综合性政策
每年千万元扶持自主创业
【发布日期:2011-08-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余潇)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省政府在原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500万元专门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扶持。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经评审每项可在10万元以内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对于在创业地没有家庭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各地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据了解,以省政府名义专门出台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综合性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意见》从工商注册、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完善服务等方面,进一步鼓励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在资金扶持方面,省政府在原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500万元专门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扶持。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经评审每项可在10万元以内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各市级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在工商注册方面有三大突破:一是放宽最低出资额限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二是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三是各级工商部门的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
    在创业场所方面,免费提供办公经营场所或给予租金补贴。创业企业入驻各级政府建设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3年内由园区或基地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在园区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对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强化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对于在创业地没有家庭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各地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人才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
    《意见》还明确,对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省级培训基地,可由省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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