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省教育厅日前出台我省特殊教育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设置标准(试行),力争到“十二五”末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一所达到设置标准的特殊教育幼儿园。 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服务对象以3~6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残疾及其他功能障碍的学龄前儿童为主。 根据办法,申请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办报告和申请材料,鉴于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特殊性,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征求同级残联部门意见后,申请设立公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设立民办特殊教育幼儿园的,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办学许可证。 试行办法规定,特殊教育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实行一个机构一证制,禁止一证多用,特殊教育幼儿园变更法人代表、机构名称、形式类别、机构地址等,应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未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将对特殊教育幼儿园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接受年检和整改不合格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取消其办学资格。 省教育厅明确,特殊教育幼儿园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一是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二是被取消其办学资格的。不过,特殊教育幼儿园的终止必须经登记注册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