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省教育厅就做好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发出通知,明确全省各地各校须严防不合格人员重新混入教师队伍,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 通知指出,此次确定的备案对象主要针对三种情形人员:一是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三是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据介绍,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持证者本人,并按规定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在本人《教师资格申请表》“备注”中注销或撤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再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