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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出台
【发布日期:2012-05-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谢添实】
    晚报讯 日前,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联合出台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尤其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乡接合部要合理做好学校布点和扩容,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对本施教区内生源压力过大的学校,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放宽班额,但须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做到逐年核减班额,2012年内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现象,2015年前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除接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符合政策规定的借读生和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也不得以与部门(单位)“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就读。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学生录取相挂钩,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各地要及时清理规范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政策,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确有必要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须按照省里统一规定的条件,经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违规收取任何费用。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也必须逐步规范。
    方案还要求,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施教区范围外的学生转入、借读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等有关学籍异动的过程性管理,建立层层审批制度,防止变相择校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切实纠正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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