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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免责条款没有体现
【发布日期:2012-06-04】 【来源:】 【阅读:次】【作者:许含宇】
    晚报讯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5月31日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法规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但学校具体免责条款,《条例》中没有体现
    《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此前,备受关注的学校具体免责条款,最终在《条例》中没有体现。对于发生安全事故后责任的界定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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