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聚焦学前教育:体罚孩子构成犯罪应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2014-01-2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谢丹)今年的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展弘、魏刚等代表分别领衔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学前教育条例》的议案,不约而同将目光对准了幼儿的学前教育。
我省学前教育存在多方面不足
议案提到,一方面城市的一些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合理,出现了天价幼儿园。另一方面,农村部分地区幼儿园数量过少,家园距离过长导致百姓无园可上。 根据调查,学前教育发展仍存在法律上的真空地带和相应的制度缺失。此外,租用小区物业举办幼儿园应向哪些部门缴纳管理费用、缴费比例高低等问题存在随意性。而民办幼儿园是否需要缴税则各地不一,且它的收费标准实行按成本收费,“但成本如何界定没有明确”。 为解决上述难题,建议从学前教育的定位、保育教育的规范、教师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对之进行明确的规范。
建议提前教授语数外须被追责
陈展弘、魏刚等代表分别领衔提出的两份议案,均关注到了这一问题:若学前教育机构违背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集中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行为。 对此,议案认为,学前教育机构应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游戏活动,保护和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自由想象力。
体罚孩子应有明确惩罚措施
针对最近常见诸报端的体罚孩子等行为,两份议案也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议案提到,若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保育教育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任职资格。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收费
魏刚等代表的议案还关注到收费问题,并提出“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
3周岁以下教育由家庭主导
陈展弘等代表的议案还提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对不满六周岁学龄前儿童的家庭教育负有主要责任,“提倡以家庭为主实施不满三周岁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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