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教育
高校不得收取核定外费用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欣闻)昨日,省教育厅财务处副调研员陈敏接受省教育厅网站专访与考生和家长交流时表示,高校不得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论文印制费”等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
    据悉,省教育厅要求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完善收费公示,实行阳光收费。建立学校收费校长公告制度,并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便于学生了解、查询和监督。
    另悉,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俭学、实施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绿色通道等助学措施,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我省高校收费部分规定:
    ▲我省高校对入读的本专科学生主要收取学费、住宿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能跨学年预收。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要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
    ▲高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核定收费项目外的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补考费”“重修费”“专升本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论文印制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高校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纳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退还: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学期(含读完一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不予退还。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