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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可聘兼职教师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陈曦)日前,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福建省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
    此次新出台的办法明确,支持、鼓励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公办学校(含技工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聘请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兼职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习实训指导课老师。
   据介绍,该办法解决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五个核心问题:
    确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兼职教师除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外,还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其中高职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
    制定兼职教师的优惠条件。鼓励、支持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职称评审;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
    明确兼职教师聘请程序。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由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并签定选聘协议;也可面向社会聘请,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工作协议。
    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强调职业院校应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同时将企业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明确经费来源。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以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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