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6-08-12】 【来源:晚报综合整理】 【阅读:次】【作者:】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7年10月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我省是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全面规范素质教育的省份。条例设“素质教育”专章,对其内涵、实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保障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加强教师管理等方面,条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障就近入学不得考试招生
《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遵循科学、合理、便民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划定招生范围,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招生范围有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通过对口直升或在划定范围内随机派位等方式升入初中。 《条例》还明确,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招收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书,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的依据,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同时,针对学校的"禁令"还有: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上课补课。曾经饱受诟病的“老师卖书”现象也被明令禁止,第三十三条规定,教授不得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其他商品,也不得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保证每学年至少一次校运动会
在保障义务教育资源上,《条例》提出了多条具体规定。用地方面,县级政府应当将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学校的搬迁和撤并,应先建后迁撤,保证正常教学。学校的新建、恢复,则须由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师资方面,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保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或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教学工作。 《条例》还规定,学校不得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保证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成绩或升学情况作为考评学校、教师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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