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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标准有调整
【发布日期:2016-09-0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陈曦)《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自2011年秋季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需要。为此,我省重新修订完善该办法,自秋季开学起执行。
  新办法取消了原来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公办园小小班收费标准提高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新办法对公办幼儿园小小班和寒暑假留园班收费有规定:由原来的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20%提高为30%。寒暑假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提高为50%。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按月收取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代办项目和伙食费开支范围有变化

 


  在代办项目方面,由原来的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为为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伙食费开支范围由原来的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扩大为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和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
  伙食费退费规定由原来的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改为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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