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这可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首部专门面向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意见》中提到的“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引起了老师们的广泛关注。]
“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意见》中这样的表述令人倍感振奋! 如何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怎样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提升乡村教师待遇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如何在学校生态中体现教师主体地位?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
利好一: 明确教师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意见》提出要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是此次《意见》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宁本涛认为,此次新表述更强调的是一种国家责任。 切实保障教师地位,还需破解哪些难题?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校长童小娇认为,目前,《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政治地位进行了确认,我国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又赋予了教师较高的社会声望,相较而言,经济地位或成为制约教师地位提升的主要瓶颈。 “应持续有效改善教师待遇,特别是基础教育教师待遇。”童小娇说。 此次《意见》特别提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在童小娇看来,尽管当前教师社会声望较高,但由于受“家有一斗粮,不当孩子王”等传统观念影响,民众选择从教的意愿却较低,而优秀人才从教的主要障碍集中在“进不来、学不好、下不去”。 童小娇分析,“进不来”一方面是因优秀人才不愿意选择师范专业,还有一些贫困家庭学生因经济原因无法深造。对此需加大师范专业吸引力,采用公费培养方式,让贫困学子求学有望,脱贫有望;同时,鼓励、帮助有志从教的学生进入师范专业。针对“学不好”的问题,需分类提高教师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而针对部分优秀学生“下不去”,尤其不愿意到乡村从教的情况,需要加强制度性设计,统筹考虑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使乡村教师工作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 在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院长邬志辉看来,全社会还要创造一个好的环境,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把《意见》中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做好乡村教师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等工作落到实处,提升教师荣誉感和吸引力。
利好二: 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提升乡村教师待遇
让教师有获得感、幸福感也是这次《意见》的发力点。 《意见》明确,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 “保障机制应坚持三个价值标准。第一,公平标准,我国区域、城乡以及学校之间存在较大的保障水平不均衡问题。第二,效率标准,反映在中小学教师以及高校教师的绩效工资实施上,存在较大的激励作用不足问题。第三,充足标准,尤其在基础教育阶段,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财政保障还很不充分。”宁本涛说。 在童小娇看来,现阶段要做到“稳步提高增量”和“合理分配存量”两方面的考虑。“稳步提高增量”就是强调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体性。 提高教师待遇,而“合理分配存量”,“即在已有教育资源与经费一定的前提下,更好地完善资源配置的结构和比例”。 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提出了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的政策。 “比如说,一所学校内部,收入分配要兼顾基础年级和毕业班年级教师的工作绩效;同一个年级,不同学科特色的考核和绩效激励方式不尽相同。”上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副校长傅欣表示。 提高教师待遇,乡村教师则是重中之重。《意见》提出落实乡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在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加强周转宿舍建设,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等。 在童小娇看来,乡村教师是农村教育“活的灵魂”,是农村孩子睁眼看外部世界的“第一面镜子”。 “我国有330万名乡村教师,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这支庞大而特殊的教师队伍直接关涉9000万名乡村儿童的命运和未来。”童小娇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对乡村教师队伍产生积极的影响,“如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推动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等,随着乡村教师待遇地位的提高,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周转房也是乡村教师保障的重要内容。谈及一些好的经验,邬志辉说,有的地方是政府出资在县城建设类似于经济适用房的住所,还有的地方将周转房建在镇里,以解决乡村教师分散的情况。“每天下了班后都到镇上去住,这样镇上的乡村教师人数相对就多了,无论是他们集体备课,还是年轻教师的婚恋交友都有空间了。”
利好三: 保障教师权益,突出教师主体地位
住有所居、劳有所得,离不开权益的保障。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维护民办教师权益作出顶层设计。 《意见》提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按时足额支付教师工资,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的方针。但目前民办教育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问题。”童小娇说。 在她看来,民办教师吃不了“皇粮”和“财政饭”,无法与公办学校教师“平起平坐”“一视同仁”,直接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如何保障民办教师权益?“第一是法律保障,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民主参与权、物质保障权和职业保障权的落实;第二,组织管理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转变传统办学公私有别观念,重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师管理、支持和规范;第三,宣传与教育支持保障,要让民办教师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宁本涛说。 《意见》还提到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师在高等学校办学治校中的作用。 傅欣认为,学校生态圈教师主体发展要和学生发展形成一个良性互动,不能偏执地强调“一切为了学生”,尊重教师的主体发展,维护教师的教学主体地位,同样是学校发展的重大任务。 “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中,学校管理层要努力淡化日程管理中的行政主导,逐步加大协商一致的管理文化。这中间可以积极发挥年级组、工会、教代会、青年教师协会等基层协会和组织的力量,在学校管理中,既做到教师话语权的最大保障,又能统筹协调各方意见,让集体的智慧成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傅欣说。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改进学校管理和治理方式,给教师充分的信任感和制度制定的参与权,真正由控制走向激发。比如,高校财务报销制度,繁琐的规定要列负面清单,管理的本质不是控制,而是释放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善意。”宁本涛说。
尊师需从确立教师身份和法律地位开始
“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这表明党和政府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到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其意义重大。对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特殊身份”的认同,凸显出教师职业和国家公职一样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这一法律地位的明确,将直接带动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的提升,让“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吸引和稳住好教师
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出发,《意见》紧扣广大教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抓住了教师队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工资收入这一关键问题,提出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这些举措,不仅是立足我国国情,从现实出发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也是从国际视野出发,借鉴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和经验,保障中小学教师经济收入稳定性和增长性的有效良策。
提高教师地位待遇需要分类施策
《意见》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学校差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重磅举措。从乡村教师到民办学校教师,再到高等学校教师,让不同的教师群体都能看到希望。 乡村教师是乡村教育的支柱,“深入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将重新点燃乡村教师心系乡村教育事业的热情;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将为民办学校的教师带来若干实惠; “双一流”大学建设离不开“一流”大师,“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必将给高校教师带来科研和教学自信。
实现教师待遇地位提升,落实是关键
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落实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重在将《意见》提出的各项关乎教师的战略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中小学教师的保障责任,在深化改革推动实践探索中,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工作重点,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随着各项政策举措的落地见效,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一定会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