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工艺
新《商标法》如何服务红木企业
【发布日期:2014-10-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李金春 方芳)“未注册商标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违反《商标法》有关未注册商标管理条款的规定”,10月22日晚的群仙文化大讲堂上,莆田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员陈建锋及仙游县工商局企业注册股副股长章慧丰分别为群仙等红木企业员工授课,内容包括“新《商标法》为红木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大讲坛上,陈建锋介绍了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监管、保护和代理等方面做出的新的调整和规范,建议红木家具企业应该选择好的商标注册机构进行注册,保障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章慧丰则现场利用多媒体进行工商登记的实际操作,为大家演示了企业在线进行工商登记的整个流程,让大家受益匪浅。陈建锋说,新《商标法》出台以来,“天价公司” 与“一元公司”理论上成为可能,但作为企业应慎重选择,因为注册资本1元钱的公司,其实力将难免受到各方质疑,影响业务开展。而注册资本过高,股东如果不能依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将影响到企业的信用度,导致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
    章慧丰也说,新《商标法》保留了中国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两大特色一、保留了“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商标注册管理模式;二、保留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双轨”制度。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可能被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在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用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两人还商标申请注册存在的问题、商标秩序存在的问题(如恶意抢注、“傍名牌”、侵权屡禁不止)、商标代理机构出现鱼目混杂、不诚信等问题、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等。如超文本链接、关键词搜索引起的商标侵权,向企业员工详细讲解,并接受员工答疑咨询。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焦点图片
  • 市总工会助力木兰溪生态文明发展项目入选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
  • 湄洲岛生态低碳发展案例再次亮相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 大爱和平 文明互鉴 第九届世界妈祖文化论坛在湄洲岛举行
  • 灵华线羊角寨隧道上演“紧急救援”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