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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交通违法要入刑了
【发布日期:2015-10-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小蔡】

    11月1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正式实施,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入刑?
  

继“飙车”“醉驾”之后
   新增两种“危险驾驶罪”

 


    《刑九》在此前已有的“飙车”和“醉驾”之后,新增两种“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中,第三款、第四款为此次《刑九》新增的两种“危险驾驶罪”。
    目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最高罚款二千元,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刑九”实施后,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也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盗用驾照
   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驾驶证,一般处罚款拘留处罚,此次《刑九》明确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将被判刑。
    《刑九》第二百八十条明确“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主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刑九》实施后,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同时修改的还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也从此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被纳入《刑法》,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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