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4S店垄断有望被打破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南方】 【阅读:次】【作者:】
日前,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结束征求意见。据悉,反馈意见者主要为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经销商、零部件供应商、汽车维修企业、消费者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对于新办法的实施均表示支持。而从公开的反馈信息来看,主要集中于《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三十条。
经销商大力支持新管理办法
据了解,1月初,商务部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将打破汽车销售授权方式,允许经销商跨过车企进行汽车销售。通过大力保护经销商举措,重新平衡经销商与车企的利益,避免汽车流通环节的纵向垄断与横向垄断,并有利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见》更为适应当下汽车市场的竞争环境,调整了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平衡两者利益,强化现有市场的规范运行,并能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记者在商务部公开的反馈意见中看到,经销商对《征求意见稿》十分支持,并建议强化了违法相关处罚力度。据了解,为了改变车企在流通领域过于强势的话语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供应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等等。
建议维修使用“同质件”概念
在公开反馈意见中,汽配领域企业的意见主要集中《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据悉,《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汽车配件市场除了原厂配件以外,正厂件、配套件、品牌件、高仿件等产品鱼目混杂,更有大批假冒伪劣配件产品,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车辆安全。”北京万泽龙进口汽车维修服务公司提交的建议,现全国正统一推荐同质配件,有统一编码,售后又便于追溯,所以使用同质配件更易接受。 “‘同质配件’来定义说明更恰当,同时与交通运输部交运的分类吻合,符合目前配件市场对乱象的区隔。”北京华汽羽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建议。
避免电商销售管理矛盾
与流通企业与汽配企业相比,汽车生产企业在整个反馈意见表中并不多,只有为数不多的两条。 据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指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有车企反馈表示,这与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存在潜在矛盾。 该车企表示,整车供应商发展电商平台向消费者进行产品直销时,由于网络平台不受地域限制,将不可避免地存在最终购买的客户所在区域与供应商自身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范围发生重复的情况。虽然第二十四条加入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兜底内容,但由于汽车电商尚属新兴产业,绝大部分与原经销商的合同并未对此进行专门约定,因此很难适用。故建议不保留本条规定或者对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有车企表示,因新规定对供应商的日常运营会产生深远影响,应給企业提供合理的过渡期。建议过渡期为至少12个月以便让相关各方(尤其是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合同审查和业务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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