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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价超130万豪车新增10%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6-12-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上周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财政部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12月1日起,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通知中明确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通知中还明确规定,超豪华小汽车的范围是每辆零售价超过130万元以上的汽车。
  由于通知是11月30日公布,而执行日期为12月1日开始,因此在执行初期有一段缓冲期,留出5个工作日给已经订车但还未交车的纳税人备案,以免收消费税。
  通知中规定,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业内专家称,在销售环节征收10%的税费使消费者对购车价格的敏感度增加,将明显影响豪华汽车的销量。阿斯顿·马丁、宾利、法拉利、兰博基尼、劳斯莱斯、迈凯伦等几个超豪华汽车品牌在售的全系车型售价均高于130万元。此外,奔驰、宝马、奥迪等豪华品牌的进口车中有部分车型售价高于130万,但大部分进口车型和全部国产车型的售价低于130万元,因此这部分汽车品牌受到的冲击不大。(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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