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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
【发布日期:2016-07-07】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新华社北京7月1日电 7月1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一直备受关注。今年5月,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开展实践探索。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产品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
  保险责任方面,发生4.7级(含)以上且最大烈度达到VI度以上的地震,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等次生灾害,造成城乡居民住宅一定程度损失的,可以得到赔偿。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居民住宅具体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保险理赔方面,运行初期,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此外,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多家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负责地震巨灾保险具体运作。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降彩石表示,共同体将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在损失分担方面,将设定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主要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
  “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行业将致力于推进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实现巨灾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在服务经济社会、改善民生保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何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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