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生活视角
“禁穿囚衣”彰显法治进步
【发布日期:2015-02-28】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6日 新华社)
     就重要性而言,《意见》里还有很多内容,诸如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将设法官惩戒委员会……皆不逊色于“禁止让被告人穿囚服”,也都彰显出司法文明进步。但是,“禁穿囚衣”这一内容,看似司法细节,其实攸关公平正义的大势大体,更为公众关注。
    众所周知,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院行使司法权力时,也理应模范遵循这一现代法治原则。我国法律其实从未有过让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囚衣”的形式规定,按理说,   “穿囚衣”本就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利边界之内。但是,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之前,各地做法不一:不少地方让被告人、上诉人穿“囚衣”出庭受审,已成不成文的“惯例”,而不穿“囚衣”反而成了新闻。比如,薄熙来、房祖名等人出庭受审时,公众看到他们并未身着囚衣,就有人误解他们触犯了国家法律还享有特权。因此,明确禁止让所有在押被告人穿囚衣出庭受审,是司法审判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司法公平,展现司法文明的应然之举。
    之所以让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穿着“囚服”,或许有出于方便管理的目的。然而,正如法袍、法槌之于法官是身份识别、法律威严的符号标志,“囚服”之于被告人,无论是否有其它中性目的,都会给人以“负罪在身”的主观印象。这无疑首先会从形式上打破控辩平等的诉讼平衡,进而有损法院的审判中立性原则。换言之,“囚服”加身,不仅是人格的贬损、尊严的折辱、有罪的暗示,更对在押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实质性伤害,进而是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诸多司法审判原则的冒犯。因此,禁止让被告人穿“囚衣”,实际上也是在维护法律自身的尊严。
    当然,仅有形式上的禁止还不够,还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内心的认同与服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审判原则,在1996年3月修订颁布的《刑法》中就已经写入,但不仅在当年4月发生的呼格吉勒图案中没有得以贯彻,在时间更靠后的多起冤案中也没有得以更好执行,这才导致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发生。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执法、司法者并未将尊重被告人合法权利、尊重法律完整正义内化为可以付诸行为的法律人意志。而有意无意地让被告人穿“囚服”的惯例,则是执法司法者违法违规的细节表现与意识流露,更是冤案发生的内在诱因。由此而言,禁止让被告人穿囚衣,是树立法律至上原则的细微步骤,也是要领。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在整体大局展现气势,更在“禁穿囚衣”的青萍之末显露风向与决心,公众对此瞩目,自有缘由与道理。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焦点图片
  • 市总工会助力木兰溪生态文明发展项目入选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
  • 湄洲岛生态低碳发展案例再次亮相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
  • 大爱和平 文明互鉴 第九届世界妈祖文化论坛在湄洲岛举行
  • 灵华线羊角寨隧道上演“紧急救援”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