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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为民是前提,公款激励须谨慎
【发布日期:2015-05-02】 【来源:据《新华每日电讯》】 【阅读:次】【作者:】
    云南红河被曝“用公款激励公务员拆迁”,在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过程中,由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对完成任务的县市、州棚改办、州棚投公司进行奖励,100万元用于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进行奖励;对县市的奖金中,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各占奖金的15%,剩余70%奖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4月29日澎湃新闻)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征地拆迁工作正日益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不可否认,这一工作的开展对于改善城市环境、推动经济发展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但在拆迁的过程之中,因为涉及的利益主体纷杂、对政策的适用和理解存在偏差,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凸显,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也不在少数。因此,政府在涉及征地拆迁的政策制定上,更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一旦处理方法失当,就可能造成矛盾的升级,引发民意的反弹。从以往的报道来看,河南开封让公职人员停职停薪劝亲属拆迁,山西吕梁临县表彰征地、拆迁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工作者……类似的做法,效果都不好,对当地拆迁工作起到的是负面的作用。
    由此反观云南红河被曝“用公款激励公务员拆迁”一事,是否也会“好心办坏事”,产生负面效应,值得探讨。
    其实,实施拆迁奖励机制也未尝不可,但前提应当是于情合理、于法有据。激励的目标到底应该是什么?是拆迁的进展神速,还是拆迁过程的和谐、群众的满意,这是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此外,从国家层面上,早已出台政策,严禁地方政府机关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而云南红河地区如此巨额重奖拆迁人员,是否从财政预算制度上找到合法性依据了呢?更应该警惕的是,一旦有了金钱的诱因,难保不会有人唯利是从,冲动之下,动用公权力甚至黑社会力量进行违法强拆、暴力强拆。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和谐拆迁的例子也有不少,从成功的经验来看,首先都是心中有人民,再者就是方式方法要对路。例如成都曹家巷旧城改造工程,因为涉及许多老居民的利益诉求,拆迁工作一度陷入停滞,但当地政府和企业探索出一种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模式——居民自治改造。换句话说就是“依靠群众去做群众工作,依靠多数群众去做少数群众的工作”。这种自治模式,找到了矛盾化解的平衡点,让民意最大程度地参与到拆迁的过程中来,有效地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终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实际上,面对拆迁难题,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才是政府部门实施各项机制的前提条件。俯下身子倾听百姓的声音,依靠群众,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才能将拆迁工作做好,才能赢得民心。拆迁棚改是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适当的激励政策措施,有利于工作的推进,但一定要依法依规,要激励方向对头,要周全细致,不然,就容易走偏走歪,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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