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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判词
【发布日期:2015-08-22】 【来源:据《光明日报》】 【阅读:次】【作者:】
    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引用大量法律条文,权威、严肃、严谨,冗长难懂,若不是当事人或法律专业人士,恐怕难有人对此感兴趣。古代的判决书亦然,但也有一些古代官员写的判词妙趣横生,百年之后读来依然有趣。
    冯梦龙的《智囊》记录了不少这类的判词。南昌有位祝知府清正廉洁,当时宁王府上有只仙鹤,被老百姓的狗咬死,王府家奴告到知府衙门:“鹤有金牌,乃出御赐。”要求赔偿。祝知府判云:“鹤带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岂干人事?”狗主人当堂释放。
    《鹤林玉露》记载,北宋名臣张咏为崇阳令时,一天他看到一名小吏从国库中出来,鬓旁头巾下夹着一文钱,便责问他,小吏承认是从国库中取的。张咏命令杖打这名小吏。小吏大怒道:“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据木断,水滴石穿!”便亲自斩了这名小吏。
     《唐语林》载,有一鞋匠与乐工是邻居,鞋匠的母亲去世,乐工演奏音乐的声音不断,鞋匠非常愤怒,与乐工发生争执,遂将乐工告到衙门。乐工辩解道:“此某业也,苟不为,衣与食且废。”官员写判词道:“此本业,按可丧辍?他日乐工有丧事,亦任尔齿鞋不辍。”这个判词写得让人喷饭,你丧母固然悲痛,但也不能不让人家乐工吃饭,那么为了公平起见,等乐工母亲死了,你也可以继续做鞋,这不就扯平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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