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子小陈因在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里罗列“公司七宗罪”和大骂“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被对方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令小陈立即停止对该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地权威报纸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该装饰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月3日《天府早报》) 随着微博、微信等网媒的日渐兴起,微信朋友圈已成人们言情发声、交流沟通的平台载体,但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绝非为所欲为的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能成为信口雌黄、任性开骂的私人领地,言论自由仍需恪守道德与法律的原则底线。 “朋友圈”构成乃“好友”之“好友”的蔓延层递,其人员繁杂足可称得上“公共空间”。而且,“人群聚集即江湖”,任何粗鄙言辞和谪贬评价都极易造成不可小视和无法挽回的负面效应。 恰如法院所称,小陈朋友圈成员达百余人,已具备了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陈某动辄脏话连篇的行为本身,也严重有悖“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的法治原则,构成了对被辱骂者的人格侮辱和权利侵害。其罗织“七宗罪”丑化公司社会评价,折损美誉度。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对侮辱和诽谤他人的侵权违法行为有明确具体的惩戒处罚标准。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等。 敬畏法治、尊重人权,既是人们为人处世的基本道德素养,更应成为文明与法治社会的生活常态。围观“朋友圈骂公司被判道歉”的个案判例,不仅要确保“上网需谨慎、违法必受罚”的教训被汲取,更当厘清“网络社交平台当属公共区域”的边界认知,切莫把微信“朋友圈”误作私人后花园,重蹈因言获罪的网络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