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范先生在京东商城购买“自营”商品,发生纠纷后将京东商城的主体诉至法院,诉讼中得知,“自营”的销售商是集团另一家子公司,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同时认为,该网上商城标示“自营”的做法,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遂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该网上商城予以改进。 人们在网络商城购物时,商品通常会有“自营”或“第三方商家”销售的标示。这个小小的标示,与商品销售主体及责任承担直接相关,往往成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是经营主体或销售主体,谁就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按照正常理解,所谓“自营”,应该是交易平台所有者自己经营的商品,该网上商城应承担经营者责任,而非仅承担平台责任。商家不宜故意模糊“自营”定义,否则,会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经营。 显而易见,涉事网上商城的解读与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有所不同,且这一偏差关乎消费者向谁主张经营者权利的问题,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其行为可能构成经营欺诈,也会侵蚀其信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对此,网上商城理当规范并明确对“自营”的解释,并在网站商品页面增加对销售主体的解释和标示,还要明确查询渠道,有效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确保消费者及时、有效了解自营产品销售主体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