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7岁的四川男子郑达过了14年的逃亡生活后,终于,难以忍受思念家人的痛苦和躲躲藏藏的生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于1997年8月30日上午,才22岁的郑达到朋友林明福(已判刑)租住处玩,两人一起喝着小酒,聊天。两人听到对面有小孩(案发时未满6周岁,属幼儿)在哭闹,一开始,没有太在意,过了许久,仍听见小孩的哭声。于是,就好奇的出去看看,得知该男孩一人在家,因为找不到爸爸妈妈,所以在哭闹。两人便回去,就继续喝酒聊天,聊着聊着,都说到自己过的不好,没什么经济来源,两个小伙子就冲动地对独自一人在家的男孩产生了邪念。 郑达与林明福经策划,便趁无人之机,将该男孩偷抱走欲出卖。因为他们是第一次作案,根本就没有联系好买家,一天下来,没有找到买主。小孩子出来久了,便开始吵闹要爸爸妈妈,两人怎么哄都没有用。郑达与林明福开始害怕被周围的人发现也害怕孩子的父母报案。郑达与林明福开始后悔自己因为冲动做的傻事。于同日22时许将该男孩抱回租住处,委托一老乡将该男孩抱还给他的父母。两人得知孩子父母已报案,便逃离租住处,过着逃亡的生活。2011年11月29日,郑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达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因其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应适用1979年刑法,故其行为已构成绑架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