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着力打造莆田版“阿里巴巴”
【发布日期:2013-10-29】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陈秀钗 通讯员 丽芳 占斌 王宇) 近年来,我市电子商务异军突起,孕育了数十万“网销大军”,上千家“触网”企业在提高流通效率、拓展销售市场、方便居民消费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发展潜力巨大。记者昨从市经贸委获悉,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着力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强化支撑体系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强化发展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加快本市电子商务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市的第三方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从上线运行年度开始连续三年给予当年度每个项目完成投资额10%的金额补助,每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总补助不超过300万。对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凡入驻注册商户首次突破500户、1000户、2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在市内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自主交易平台或综合性服务平台,由市经贸部门授予“莆田市电子商务招商代理单位”或“莆田市电子商务推广单位”称号。各级政府要支持以上平台企业开展招商推介宣传活动。鼓励供销平台企业重点引进国内外一线知名品牌,凡获得知名品牌销售代理权,组织全网分销商实现网上销售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该供销平台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品牌实现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向制造、物流、会展、旅游、教育、文化、数字出版、社区服务等领域拓展,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支持制造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线上销售渠道,并将线上销售外包给电子商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设立电子商务企业,对其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一年以上的,且网上销售额突破2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集聚“网军”,促进电商个体户整体优化转型升级
对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且采用B2B、B2C、分销等经营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的,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商个体商户入驻本市自主电商平台、供销平台,对入驻分销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个体电商户(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电商个体商户转型升级,对转为电子商务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其他新设立电子商务公司和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初次纳入限上统计的,一并享受以上政策。
实施财税优惠,引进电商高级人才
设立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实行滚动管理,重点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企业引进与培养、投融资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培育以及产业发展基础和支撑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相应设立电子商务专项资金,出台奖励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环境,积极探索委托代征、民主评税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 此外,我市将着力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服务企业;完善网络基础设施体系;打造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优化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加大对电子商务用地的支持;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开展示范评选,每年评选3至5家莆田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及授牌,并在媒体上公布。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国家、省级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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