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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禁建区和限建区、建房每年指标限制审批 仙游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出新规
【发布日期:2013-11-19】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李金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遏制“两违”行为,近日,仙游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农村住宅的组织、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流程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出台一系列措施。

 

设立禁建区和限建区

 

    此次出台规定,对城市中心城区60平方公里列为禁建区,同时也将仙游经济开发区部分核心区,九鲤湖、菜溪岩、麦斜岩等风景名胜核心区列入禁建区。禁建区内原则上不得审批农村居民建房,但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的无房户,虽在禁建区内,但近期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村庄,在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安排居住需要:①由政府收储,符合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条件的给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②禁建区内边远村(居)或者与非禁建区交界村(居)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选择1-2个点利用旧宅基地进行片区适度改造,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除禁建区外,还设立限建区,限建区范围指仙游经济开发区集镇规划区内除禁建区外、重要道路两侧(福厦路、三郊路、仙榜路、仙港大道两侧各200米;濑榜路、仙度路两侧各100米)、木兰溪两岸流域控制区范围内(沿木兰溪两侧各100米)、道口经济区、省市小城镇建设示范镇规划区、各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及除核心区外的风景名胜区列入限建区。
    限建区内原则上禁止建房,但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符合规划且近五年内未列入拆迁改造计划,允许利用旧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翻建,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限建区内零星边角地、夹心地,在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影响城市路网建设、周边又没有发展腹地的前提下,允许填平补齐建房(宽度在16米以内)。鼓励实行联合建房,鼓励由镇村统一规划,建设高层和小高层住宅小区,统筹解决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除了禁建区、限建区及规定的个人建房控制范围以外的区域,适建区内居民可新建、翻建住宅。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含3人)以下每户80平方米,4-5人(含5人)100平方米,6人(含6人)以上每户120平方米(以滴水为准),层数不超过三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60平方米;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居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层数不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申请住宅用地的,可按增加1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五种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建房:一是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是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三是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是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是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是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聚集的。

 

建房每年指标限制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分批次向县政府申请农村居民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国土资源部门、县住建部门、县规划部门要认真审核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每年下达指标不得超过农村居民每1000人300平方米的标准(包括搬迁重建、新村建设、拆迁安置(重点项目除外))。对于违法用地、涉地信访量较大的乡镇,县政府将停止下达用地指标,责令整改到位后根据居民建房需求情况进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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