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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施救 致人死亡铸大错
检察官认为,因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将以重罪公诉
【发布日期:2014-02-2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林翰 通讯员 赵育生 林夏媛 林志强)仅仅一念之差,心存侥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竟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案情回放: 肇事驾车逃逸 致被害人死亡


    经庭审查明: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无证驾驶一部装满蔬菜的无牌拼装三轮摩托车行经至荔城区黄石镇屏山村村道附近时,因行驶速度过快、紧急刹车不及,致使三轮摩托车前轮右侧撞到在村道周边玩耍的被害人余某某,致其倒地。被告人下车后看到被害人余某某的眼睛睁开着而且还在哭泣,头部肿大,伤情严重。为了逃避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非但没有及时施救,反而心存侥幸,全然不顾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见现场四周无人之际,遂将被害人抱起藏匿至现场右侧一条胡同后方的墙角处后驾车逃逸。一同玩耍的小孩刘某某看到该情况后,告诉余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王某某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说法:此案发人深省,引以为戒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案中的被告人在肇事后,为了掩盖罪行、毁灭证据,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原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要是被告人事发时,能拨打120,及时抢救被害人,并投案自首,何至于沦落到今天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沈某某一念之间就由量刑较轻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量刑严重的故意杀人罪,付出的沉重代价发人深省,值得我们所有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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