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销售时有发生 消费者应谨防“陷阱”
【发布日期:2014-03-12】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杨美钦】
编者按:“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过去一年中,人们在消费时普遍遇到了哪些侵权现象?面对侵权行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即日起,本报联合市消协,将连续集中报道一批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讲述过去一年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维权行动,并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结合新《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普及,帮助消费者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高价出售伪劣“三无”产品、本该下架的不合格商品仍继续销售、明知商品有问题却欺瞒顾客……日常消费中,诸如此类的消费陷阱时有发生,令人防不胜防。面对商家的“欺诈”销售,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不仅要谨慎消费,更要积极维权。
紫檀画案系胶水 红木真假难辨别
[案例]2013年4月份消费者在仙游某红木馆购买小叶紫檀画案一件,价值35.5万。后经鉴定发现该小叶紫檀画案的桌腿里面全是胶水粉填充物,本人找商家退货遭拒。经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核实,该红木馆内销售的产品多属于伪劣的“三无”产品,未配备红木家具产品保证文件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明示卡及产品合格证,且属于无照经营,随后工商部门对该红木馆违法行为给予了立案查处。 [消费提醒]国家“新国标”明确规定,红木家具没有“一书一证一卡”禁止销售,但还是有部分商家无视此规定,且消费者存在盲目跟风现象,辨别能力有限,所以上当受骗事件时有发生。12315建议,广大消费者应尽量去一些正规的、有信誉度的、规模较大的家具店购买红木家具,注意查看商家的有关营业资格和资质证书。
出售不合格商品 下架罚款没商量
[案例]2013年3月15日,秀屿区工商局在对流通领域的节能灯商品进行抽检,并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报告》,判定秀屿区笏石镇爱民西路的一家灯饰店所销售的型号OTL-YPZ220/13-2S、规格13W的“欧特朗”牌高效节能灯为不合格商品。5月19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仍然库存27只同批次节能灯,当即责令当事人对商品进行下架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消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12315提醒,消费者若不慎买到不合格商品,应坚决要求退货,若遭到拒绝,应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维权。
加油站油罐进水 多车加油后趴窝
[案例]2013年6月12日至13日,先后有8位车主将车开到莆田某加油站加油,油加好后,开车行驶了几分钟后发动机突然熄火,车子无法动弹,经检查发现油里竟然混杂着大量的水。对于加油站这种掺水的行为,车主们都很愤怒,于是联合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城厢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经过了解,得知该加油站所加的汽油之所以掺有大量水分,是由于12日、13日两天,莆田连降大雨,油站的油罐意外进水,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的,并不是蓄意掺水坑骗车主。最后,8名因加了掺水汽油导致车辆受损的车主获得了每人2000元的赔偿。 [消费提醒] 12315提醒,所谓的“欺诈”,是指经营者存在恶意欺瞒,属于明知故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但是由于意外或者非故意情形导致消费者损失,也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不属于“欺诈”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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