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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催生侵权乱象 消费者应积极维权
【发布日期:2014-03-13】 【来源:】 【阅读:次】【作者:晚报记者 欧碧仙 杨美钦】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购成为许多人日常消费的普遍选择之一。然而,快递行业不规范、网络商家花样多等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网购侵权乱象也令许多消费者苦不堪言。

      

 网购假冒运动鞋  工商帮助其维权

 

    [案例]2013年5月24日,荔城区工商局接到火先生申诉,他通过淘宝网向莆田市荔城区某网店购买两双耐克运动鞋,每双价值396元,收到货发现是假冒商品,求助工商部门帮助维权。荔城区工商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消费者的两双假冒运动鞋得以退货处理,商家涉嫌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消费提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2315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销售假冒商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网上淘假货  商家不承认

 

    [案例]2013年12月21日,浙江的史先生拨打莆田市12315热线,反映2013年12月中旬通过淘宝网向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一家网上手表店购买一副浪琴手表,价格3000余元,拿到专柜验货后发现是假冒的,要求商家退换货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根据申诉人提供被诉方电话,对方不承认是折扣上品手表店的经营者,之后再拨打电话对方一直不接。秀屿区工商局12315电话联系申诉人史先生,建议史先生向淘宝网所在地工商即杭州工商反映此事。
    [消费提示] 12315分析称,由于无法获知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史先生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史先生的网购纠纷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之后,按照新《消法》第44条,浙江的史先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就是淘宝网要求赔偿;或者按照新《消法》第25条,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申请退货即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快递行业利用格式  条款免除应尽义务

 

    [案例]市民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快递,事后却遭遇快递公司的“免责声明”。据了解,该快递公司“速递详情单”背面的“契约条款”中含有如下内容:“保价快件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相关快件的保价额。未保价快件、包裹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每票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对其他损失或者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格式条款含有减轻或免除经营者法定义务或赔偿责任的内容,侵害了消费者权益。2013年1月,城厢区工商局接诉后对此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消费提示]该快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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