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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我市相关企业税负将降低
【发布日期:2014-04-11】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卓智鸿 通讯员 林梦勇)记者昨日从我市国税部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我市相关企业税负也将相应降低。
    通知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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