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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范围内进行电动车登记实现超标电动车“零准入”
【发布日期:2014-07-30】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许秋洪)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铺开电动车登记,逐步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遏制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和存量,记者昨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莆田市非机动车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在城厢、荔城试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在全市铺开电动车登记,对合标电动车采取“目录管理、注册登记、带牌销售、规范运行”的管理方式,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采取“临时登记、纳入监管、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管理方式,设定3个月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期限和临时登记后3年过渡期限。在源头销售方面,采取“依法准入、带牌销售”等办法逐步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遏制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和存量。
    我市将通过加强路面管控,依法对不按规定办理牌证的非机动车、超标电动车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治理。通过各相关部门对非机动车销售、流通和使用领域的同步治理,实现我市超标电动车在《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后的“零准入”、以往已售超标电动车的“全登记”。力争全面消除无牌电动车和超标电动车上路的违法现象,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产品目录许可,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审核编制《目录》,由经贸委、质监、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发布。
    严禁生产销售超标非机动车。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配合查处违规销售非机动车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非机动车必须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允许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产品目录,登记工作由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逐步推行经销商带牌销售服务。对《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3个月的临时通行标志登记期限和临时登记后3年过渡期限,采取核发临时通行标志、路段区域限行等措施逐步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公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管理;各县(区、管委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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