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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乡村医生养老享受职工待遇
参保满15年后每月最低可领700元以上
【发布日期:2014-12-26】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郭清锋)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决定于2015年起组织全市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4元,预计全市有1600多名乡村医生受益,财政一年将补助500多万,参保缴满15年后每月最低可领700元以上,突破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低水平的现状。据悉,乡村医生养老享受职工待遇,这在全省尚属首创。
    《办法》明确,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岁,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医生,且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选择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缴费基数为每人每月1400元,缴费比例为26%,其中:用人单位缴18%、个人缴8%;用人单位缴纳18%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缴纳。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参保补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也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养老待遇,领取养老金。年龄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不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缴费补助按参保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助水平予以同等补助。
    据介绍,2012年,我市对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乡村医生,市、县两级财政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补助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不低于800元/年,缴费15年后乡医每月将领取160多元的养老金。而《莆田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执行将彻底解决我市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有为青年从事乡村医生职业,改变目前乡村医生青黄不接的局面,有效巩固乡村医生队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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