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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 提高医保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发布日期:2014-12-25】 【来源:】 【阅读:次】【作者:】

    晚报讯(记者 郭清锋)记者昨日从市卫生局获悉,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我市近日出台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决定从2015年实行基金市级统筹,分类管理,推进商保经办,增强制度公平性,提高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2012年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政策制度统一,但由于基金管理仍然实行县区级统筹,存在基金分布和使用不平衡,保障水平难提高,抗风险能力低等情况,个别县区试行基金总额付费制度改革后,总额超支时出现市级医院推诿病人等情况。从2015年起,我市将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实行分类管理,推进商保经办,逐步建立政策统一、流程规范、服务高效、监管到位的运行新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据介绍,新方案将试行分类管理机制。市级统筹管理风险调剂金、大病统筹补充补偿金和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保险金,县(区)级统筹管理两类,分别为普通住院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探索“管办分离”,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和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等方式,充分利用保险优势网络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精细化服务水平。
    新方案将实现风险共担机制。按照当年全市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10%标准提取市级风险调剂金。县(区)当年度筹集基金不足支付时,首先从县(区、管委会)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后,再从市级风险调剂金及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支付。
    新方案将实行多层调节机制。县(区)使用市级风险调剂金少于该县(区)当年度基金筹集总额13%的部分,全部由市级风险调剂金支付。超过13%-16%部分由县(区)财政和市级风险调剂金按照5:5比例分担,超过16%以上部分由县(区)财政和市级风险调剂金按照8:2比例分担。
    新方案将落实财政托底机制。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分别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6月底前足额配套。出现全市风险金超支时,市、县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确保基金正常运转,群众保障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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