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今日焦点
药品未标明国家批准文号 仙游一药店被认定销售假药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 【阅读:次】【作者:王金标】

    4月22日,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经过敦促动员,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3月17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位于郊尾镇庆和街112号陈某月经营的药店中检查发现该药店现有待销售的复方关节炎胶囊53瓶、甲茸壮骨痛痹胶囊5瓶、复方咳喘灵胶囊36瓶、高效风湿定胶囊12盒、咳喘立舒胶囊30盒其外包装均标示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但未标明国家批准文号,另待销售的骨筋康胶囊35瓶其外包装标示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注明的国家批准文号但该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查询为涉嫌虚假批准文号。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3月23日,该局函告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涉嫌标注虚假批准文号的骨筋康胶囊有关事宜,3月31日,该局又将复方关节炎胶囊等5种药品送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综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复和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骨筋康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等6种药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标示“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02条规定的药品含义,属于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规定:骨筋康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等6种药品必须标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销售,应按假药论处。4月17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仙游县公安局审理。
    经初步审查: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3月17日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月(女,33岁,仙游县郊尾镇长安村人)在郊尾镇庆和街其自己经营的药店中,摆放并销售上述药品共计192瓶(盒),其中已售21瓶(盒),该药店原来系陈某月的爷爷陈某坤经营,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药品也是陈某坤在世时从一个外地人送货上门,药品是根据民间中药配方私自加工。2014年11月间陈某坤去世后,陈某月接管该药店,并将陈某坤遗留的上述药品继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药罪。              
                        

【关闭窗口】【打印本页】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主管:中共莆田市委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筱塘南街85号 邮编:351100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联系电话:0594-2523059 传真:0594-2514907 投稿信箱:ptwb669@163.com 法律顾问: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余元庭律师
全省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举报电话0591—87558447
闽ICP备14011754号(浏览网站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调为1024*768)
您是第: 位访客